大洋新聞 時間: 2014-04-25來源: 信息時報海珠法院宣判,林某獲得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近兩萬元。實習生 胡灜斌 信息時報記者 葉偉報 攝
  信息時報訊 (記者 陳博齊 通訊員 彭峻峰 曹子彥 王艷) 海珠區法院昨日宣判兩起大學生報酬糾紛的案件。法官提醒實習的大學生們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。
  工作沒簽合同也獲補償
  去年4月,珠海某學院在校生林某通過網絡在廣州海珠區找了一份文員的工作,雙方口頭約定了工資。去年7月林某畢業,同年12月15日從該公司離職。離職後,林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、雙倍工資及加班費。仲裁庭支持了除加班費外的其他請求。用人單位不服,將林某告上了法庭。單位認為,林某是在校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,不屬於勞動關係,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雖然有相關法律規定“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,不視為就業,未建立勞動關係,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”,但林某的情形不屬於學校內組織的勤工儉學,不應適用該規定。林某長期穩定的工作,接受考勤管理,獨立、持續提供勞動,用人單位按月向其支付勞動報酬,可以認定雙方已建立事實勞動關係。因此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近2萬元。
  實習學生追討補貼勝訴
  莫某是海珠區某高校大三學生,去年7月24日和某公司簽訂《實習協議》,約定實習期兩個月,每日補助30元,有績效獎勵。但是公司卻從未向其支付補助和獎勵。莫某告上法庭,法院支持了莫某要求單位支付補貼和績效共1280元的請求。
  法官評析稱,《實習協議》雖不是勞動合同關係,但也是民事法律關係,單位應按照協議支付。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,實習報酬則可能無法支持。
  法官提醒
  打工實習要留證據
  大學生輸出勞務有實習、勤工助學、臨畢業求職等形式,無論做家教、保姆或其他工作,建議都要簽訂好書面協議,來明確約定權利義務。
  此外,工作期間還應註意收集必要的證據,比如說用人單位、私人業主的信息,以及用工作證、相關書面文件來證明工作記錄和勞動關係,這些對主張權利都是非常必要的。
    (原標題:大學生沒簽合同離職索雙薪獲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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